问题 | 的出租人留置权是否存在 |
释义 |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不论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均为企业,也不论在租赁合同中有无关于留置权行使的特别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不履行债务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出租人不享有对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财物的留置权。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可以出租?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 如果将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出租后,在出租期间承租人因为房屋的安全隐患而造成损失的,出租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船舶留置权的性质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 这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不产生船舶留置权; 第二、作为某一船舶留置权客体的船舶,须是特定合同项下的船舶,或称当事船舶,而不包括其它船舶。 (三)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 留置权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租赁留置权是什么,租赁留置权是怎样的成立的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下列要件租赁留置权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船舶留置权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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