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不执行怎么办?
释义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不执行,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相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一、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调解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9 7: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