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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合法收养被拐儿童
释义
    民政部、公安部发布通知,规定符合打拐解救儿童条件的家庭可以进行收养,而在找到生父母后,非父母主动遗弃的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规定,符合条件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此外,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也将公开运行。长期以来,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合法收养”。这一次,民政部、公安部的通知应该是一次积极的回应。
    法律分析
    民政部、公安部发布通知,规定符合打拐解救儿童条件的家庭可以进行收养,而在找到生父母后,非父母主动遗弃的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规定,符合条件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此外,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也将公开运行。
    一直以来,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合法收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建议,让在打拐中被解救又长时间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能被合法收养。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更是连续几年提出类似建议。这一次,民政部、公安部的通知应该是一次积极的回应。
    事实上,打拐解救儿童的收养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这不仅因为目前《民法典》有着明确的进入门槛,更涉及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亲情伦理的纠结,以及监护权、抚养权、赡养义务、遗产继承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与此同时,则是事实收养,或者说非法收养的普遍。此前亦有专家指出,非法收养是导致拐卖案出现的重要原因。可见,这些孩子“向何处去”,对于今后的打拐甚至是拐卖犯罪,均不无导向意义。
    另外,因为收养被置于公权力的有效监管之下,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几方的权责也明晰对等,即便以后寻亲有了结果,也可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这样的措置,也为那些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开了一个政策上的口子,必将有效抑制购买儿童的冲动。
    所有这一切,遵循的其实都是“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曾多次表态,打拐的关键词之一就是“妥善安置”。尽管在遥远的角落,他们的生身父母可能还在泣血寻亲,但孩子被拐后的处境一样牵动人心。
    当然,仅仅能够有条件“合法收养”,还远远不够。一方面,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启动对《民法典》的修订,使之从部门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让孩子有个合法的家;另一方面,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应该运用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垒,实现被拐儿童与寻亲家庭的有效对接。
    拓展延伸
    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是一个涉及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问题。收养是指将无父母或者父母无法继续抚养的儿童交由有能力的家庭收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措施,但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
    为了避免非法收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收养人资质:收养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如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虐待儿童记录等。同时,收养人也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例如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接受审核等。
    2. 收养程序:收养是一项复杂的程序,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定。例如,收养人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获得收养资格、与被收养人签订收养协议、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等。
    3. 公示制度:对于收养人信息,应该在相关部门进行公示,让公众知晓。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收养人利用收养儿童获得利益的情况发生。
    4. 打击非法收养:对于非法收养行为,应该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收养活动的监管,对非法收养行为进行查处,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收养的发生。
    为了避免非法收养,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收养制度和程序,加强监管和公示,打击非法收养行为。同时,收养人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利用收养儿童获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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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