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的法律问题, 《刑法》第238条释义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刑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 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 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如何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规定的“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非法拘禁行为中轻微的推操、拉扯行为不能认为是使用了暴力,因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后会自然产生一种抵抗,行为人为了达到其拘禁的目的,不可避免地会与被害人发生身体上的接触。 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否存在损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及当时案发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条第三款是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 考虑到这类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为索取合法的债务为目的,主观恶性与勒索财物等为目的绑架他人有所不同,对被非法扣押、拘禁的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要小一些,但不能放任这种非法行为,因此本条规定,这类犯罪也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目前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时有出现,如高利贷、地下赌场等,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由于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往往会走极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逼取非法债务。 对于这些行为如何定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法释[2000]19号对此问题作出解释: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依照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及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 1.对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以非法拘禁为手段杀人,如故意以拘禁的方法冻死、饿死他人的,不能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才能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未利用职权而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内容: 检察院传唤己立案
1 关于检察院传唤己立案
1的法律问题, 一、检察院传唤己立案 1 、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传唤已经立案,如果人民检察院传唤,但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去的话,人民检察院是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最好及时接受传唤。 更多相关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优律师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关内容: 对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对刑法修正案九解读具体有: 1.刑法修正案九将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后适用死刑的罪名为46个。 2.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3.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4.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5.加大惩戒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6.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7.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6条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3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该内容由 王若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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