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是根据拍摄的时间,还有就是当场等相关的情况来综合的认定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数码照片的权属应结合其属性参数拍摄时间、当时场地情况及原告提供的同一场景的系列图片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具体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数码照片属性参数难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数码科学技术的普遍应用以及数码摄像机的出现使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数码照片已替代传统胶卷照片走进了千家万户,与此同时,新技术也给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属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数码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与传统摄影完全不同,导致对原创性的认定也完全不同。对传统摄影作品来说,只要有原始的胶卷底片,一般就可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但是,对于数码照片来讲,由于作品的储存介质是电磁数码,因而照片的复制极其简便,而且复制并未改变数字信息,使其可以对网上和硬盘里的数码照片随意复制,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照片的原作者。 2、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的证明力大于已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或者利用PS等软件,采取在自己的作品上做“水印”等方法,避免侵权。另外,还可以将照片在不破坏美感的前提下进行适量剪裁,以此避免侵权者得到100%全画面的照片。但是无论是否利用上述方式保存原始参数,单独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据都难以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3、利用创作过程的唯一性综合认定数码照片著作权归属。 4、数码照片著作权人可运用多种方式避免纠纷产生。 一、著作权法客体有哪些呢 以下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的客体。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法保护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