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登记保存属于哪一类? |
释义 | 证据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证据登记保存应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法律分析 证据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拓展延伸 证据登记保存的分类及其法律要求 证据登记保存是指将涉及案件的证据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不同类型。物证包括案发现场的痕迹、工具、武器等;书证指书面文件、合同等;证人证言则是指目击者或相关人员的陈述。法律对证据登记保存有严格要求,包括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证据的丢失、损坏或篡改。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了证据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以确保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可使用性。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法律要求在登记保存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结语 证据登记保存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而证据登记保存不在其范围内。证据登记保存是为了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因此,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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