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请假缺席是否算作旷工? |
释义 | 旷工是否属于无故不来上班,取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法律上对旷工的认定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参考公司规章制度。企业通常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旷工通常需满足三个条件: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无正当理由、未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法律分析 一、无故不来上班属于旷工吗 劳动者无故不来上班是不是属于旷工,要看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如果规定无故不上班是旷工的,就是属于旷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法律上怎么认定旷工 现在法律对旷工的认定没有相关规定,一般由公司或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以前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旷工的度认定,但其已被《劳动合同法》代替失版效了。劳动合同法没相关规定。具权体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 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一般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劳动者无故不来上班属于旷工的情形。旷工的认定标准应参照各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认为无故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没有正当理由且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的行为属于旷工。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应遵守规章制度,按时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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