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科主任行政查房、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2、科主任每周进行大查房,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每周查房时间固定,查房应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上下午各查房一次。3、上级医师首次查房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完成,病危病人8小时内查看,急、危抢救病例随到随看,手术病人,术者必须于术前一天和术后三天内查看过病人。日常查房要求:病危患者每天查、病重患者至少三天内、病情稳定病人5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疑难危重病员,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看病员。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