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办企业怎样确认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 |
释义 | 新办企业怎样确认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归属通知规定新办企业应满足两个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9日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上述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即新办企业由国税局管理,而其它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新设立企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而原来的政策是,除采用列举法排除的企业外,均按是否是新设立企业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在上述通知和补充通知(以下统称新政策)下发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的政策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文件,即《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这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就是,除采用列举法排除的企业外,其它新设立企业均由国税局管理。而与此相对应,新政策是以新办企业为标准划分征管范围归属,新设立登记只是满足新办企业的条件之一。与原政策比较,新政策对国地税征管范围归属从形式和内涵两方面进行了规范,这有利于从政策层面杜绝纳税人利用政策漏洞随意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现象的发生。现在对原政策与新政策其它方面作一比较。如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一是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二是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是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新政策下发以后,上述各项征管范围归属符合新政策精神,征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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