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赠与房产如何认定过户 |
释义 | 民法典中赠与房产的过户问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赠与人和受赠人需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提交赠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等材料。赠与的房屋是否过户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有三种情况可以要回房屋:房屋虽未过户但已公证、赠与的房屋未过户、房屋性质特殊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赠与房产如何认定过户 赠与房屋时,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申请时提交赠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二、赠与的房屋还未过户可以要回来吗 事实上,不能仅从房屋是否过户来判断在赠与之后能不能要回房屋。有下面几种具体的情况: 1、房屋虽未过户,但已公证 公证是用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进行确定,客观上就限制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因为双方够进行公证了,就不存在赠与人是欠缺考虑,或者是受欺诈胁迫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虽然还没有过户,但已公证,赠与人是不能要回。 2、赠与的房屋未过户 这里是指签了赠与合同之后,双方既没有对赠与进行确认,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那么赠与人是可以把房屋要回来的,因赠与不动产,在办理去哪里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是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3、房屋性质特殊的情况 亲朋好友之间的赠与是最常见的,但除去这些还有向红十字会、希望小学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如果赠与的房屋是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都不享有要回房屋的权利,即使房屋还未过户。 结语 赠与房产时,赠与人和受赠人需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提交赠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等材料。民法典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的房屋虽未过户,但已公证的,赠与人是不能要回的。赠与的房屋未过户的,赠与人是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的。房屋性质特殊的情况下,赠与人不享有要回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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