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 工伤事故 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于 八级伤残 :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八级 伤残赔偿标准 以2551元平均 工资 为例。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个月,由 社保 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法律客观: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