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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条件
释义
    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为: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或1/3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并且应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职责有哪些:
    1、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又被称为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一般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
    2、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有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临时召开董事会注意事项有哪些: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4、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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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