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合同订立程序是:
 1、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对方同意后,拟定合同条款;
 3、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民法典》对于合同订立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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