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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诫勉谈话的权限和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诫勉谈话的权限和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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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0: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