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四川成都户口地址变更手续包括哪些 |
释义 | 成都市户口地址变更、婚姻状态变更和户口本丢失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概括如下: 1. 成都市户口地址变更:当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新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时,需要填写变更四项审批表,派出所审核批准后,您即可迅速完成办理。 2. 成都户口婚姻状态变更:成都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的公安局办证中心,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 法律分析 成都市户口地址变更的流程如下:当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新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时,需要填写变更四项审批表,派出所审核批准后,您即可迅速完成办理。 二、成都户口婚姻状态变更 成都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的公安局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县到派出所),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三、成都户口本丢了怎么办 (一)、处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缘由丢掉居民户口簿需求处理补领的。 (二)、所需证实材料 供给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请求(如户主因特别缘由无法自己处理的,需供给户主托付书及有关证实)。 (三)、处理流程 1、挂失并提交请求 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掉、被盗后,户主自己应及时向派出所陈述,并提出补发的书面请求(本户的一切成年成员都须在请求上签名)。户主由于别的缘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请求处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请求,并签名捺印,被托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的确他人可供托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实,请求补办。 2、民警核实 户口本丢了怎样补办?在带着身份证,到户口地点地派出所填写《丢掉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掉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户口本丢掉缘由后,就将进入民警核实环节。 通常,民警比对户主与电脑里的相片是不是相同,补办户口本请求里的材料是不是与微机材料库里的材料是不是相符。如果相符的话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本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用于证明个人的户籍信息。如果成都市民的户口本丢失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办。那么,成都户口本丢失补办流程及所需材料是什么呢? 首先,成都市民需要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补办。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 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3. 申请人户口簿遗失登报声明; 4. 申请人身份证遗失登报声明。 除此之外,成都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还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 2.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 3.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原件。 综上所述,成都户口本丢失的市民需要携带以上材料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补办。值得注意的是,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而且遗失登报声明和身份证遗失登报声明也是必须的。 结语 成都市户口地址变更、婚姻状态变更和户口本丢失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概括如下: 1. 成都市户口地址变更:当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新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时,需要填写变更四项审批表,派出所审核批准后,您即可迅速完成办理。 2. 成都户口婚姻状态变更:成都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的公安局办证中心,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3. 成都户口本丢了:本市居民因种种缘由丢掉居民户口簿需求处理补领的,所需证实材料为供给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请求,处理流程包括挂失并提交请求和民警核实。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二条\t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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