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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释义
    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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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7: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