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节疾病被少赔,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宣传时常强调其保险产品可以保障客户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但实际中,保险公司有时会对客户的赔付请求进行拖延、抵赖或少赔等行为,导致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作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公平原则,不得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认真调查核实保险事故的事实和损失,及时予以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暂停业务:……(三)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赔偿。” 结论:保险公司在宣传中必须诚实守信、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作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或者出现少赔现象,客户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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