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一、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风险1:不能招聘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与所招聘的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同行业的,此类人员往往与原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一旦违约将要面临高额的赔偿。风险2:潜在疾病或职业病。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招用这样的职工,不但不能享受劳动力价值,相反还要额外支付病假工资.如果招聘来的员工存在职业病的话,那么除非现在单位能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单位职业危害造成的,否则将由现在单位承担该职工治疗职业病和工伤待遇的所有费用。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风险1: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劳动报酬:从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风险2: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直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大都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旦员工回来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大多数企业要面临败诉的尴尬境地。四、不交社会保险的风险滞纳金及行政处罚(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员工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损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五、规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违反“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告知”三要素而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依据。如以此来辞退职工,不但这种辞退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否则规定无效。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企业劳动用工中应当注意规避以上风险,提前预防和杜绝风险的发生,不要存在侥幸心里,等发生风险后才来解决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者风控部门,对用工或经营中风险进行提前审核和预防。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混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单位不交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因此造成自己的损失。3、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一定共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若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并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要素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判决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者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民营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及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1.民间筹资,这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发展中融资方案的首选。它以高息吸引借款以解资金的燃眉之急,但由于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法律界定,很容易使这种筹资方式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泥淖。2.通过骗贷手段融资。编制虚假信息和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保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银行的贷款。可想而知,不正当手段本身近似饮鸩止渴,在行为之初就已经伏下隐患。一旦涉诉,只要银行动用司法措施主张权利,企业一时间就会陷入困境。3.不当使用融资。比如盲目进行虚拟的扩张或者对企业进行赌博性的投资,用借来的钱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再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企业也会摧枯拉朽般地倒掉。 双重劳动关系企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双重劳动关系企业存在: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劳动争议诉讼风险有哪些? 企业劳动争议诉讼风险有:1、处理方式选择不当的风险;2、因管辖不当而被驳回的风险;3、因举证不力导致败诉的风险;4、错过时效导致败诉的风险;5、适法依据援引不当的风险。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缓释措施有哪些? 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缓释措施:1、加强招聘录用环节的审查;在招聘录用新人员时:(1)在录用条件阐明:尚未与其他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2)在人员录用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3)要求劳动者正式入职前提交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一步电话核实;(4)在员工手册阐明:若与员工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针对已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为该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避免因员工工伤导致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3、逐渐减少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及涉密岗位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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