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的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一、不签认罪认罚书会有什么后果 不签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是: 1、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的裁量; 2、一般情况下签认罪认罚书可以从宽处罚,但不签也不会加重量刑; 3、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签认罪认罚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2、犯罪嫌疑人同意程序适用; 3、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形式要件,该要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要作用。 二、单位犯罪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内容有哪些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三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概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实质要件,即“认罪”与“认罚”。同时,还要满足一个形式要件,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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