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何申请复议?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何申请复议党员受到处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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