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结果加重犯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法定从重处罚和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及其相关知识。法定从重处罚是一般性要求,而结果加重犯则是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较高幅度的处罚。从重处罚包括加重犯罪人的责任以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以及加重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审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非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必须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结果加重犯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 法律分析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结果加重犯的定义是什么?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结果加重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从重处罚,是刑罚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从其内容上看,从重处罚应该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的。而结果加重犯,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以肉刑致人伤残的;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二、从重处罚相关知识是怎么样的?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非明文规定不可能突破明文法规定给予处罚。 从重处罚,是我们国家从总体上所作出的规定。但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话,是按照相关的犯罪罪名的进行特定处理的。比如说故意伤害这种行为,如果导致人员死亡的话,就属于结果加重犯。 拓展延伸 结果加重犯是指在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再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加重犯。这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比普通犯罪更为严重,其刑罚也更为严厉。 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首先,它指的是在原有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再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情况。例如,在盗窃罪的基础上,再将他人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或者在抢劫罪的基础上,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就可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其次,结果加重犯的刑罚也更为严厉。这是因为结果加重犯所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对受害人的伤害也更大。因此,在法律规定中,结果加重犯的刑罚要比普通犯罪更加严厉。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的定义是在原有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再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情况,并且其刑罚也更为严厉。 结语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结果加重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前者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而结果加重犯则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主要是指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情况。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酌定情节则需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从重处罚是我们国家从总体上所作出的规定,但具体处理还需按照相关犯罪罪名的特定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刑法\t第三百一十条\t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t第十九条\t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t第二十二条\t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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