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及相应的刑罚。使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行为都属于信用卡诈骗活动。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刑罚分别为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财产没收。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数额在5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有哪些? - 探究信用卡欺诈的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某些地方,数额巨大的标准可能是指超过一定金额的欺诈行为,例如超过一万元或一百万元。这些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信用卡持有人的权益,并惩罚那些从事大额欺诈活动的犯罪分子。对于信用卡欺诈的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通常需要考虑欺诈行为的手段、目的和结果等因素。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的具体细节应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是指超过一定金额的欺诈行为。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信用卡持有人的权益,并惩罚从事大额欺诈活动的犯罪分子。对于信用卡欺诈的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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