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本案例中,顾先生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从其初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顾先生可选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仲裁委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