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交费宽限时间(通常是2个月或60天)。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费,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即使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较少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