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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分包商在总包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
    总包对于甲分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在于主体、对象、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对象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需得到发包人同意,责任连带;劳务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合法行为,责任按合同承担。
    法律分析
    一、总包对于甲分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总包对于甲分包应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对象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需取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属于无效行为,双方需对质量或其他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双方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无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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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