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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自书形式的法律效力探讨
释义
    林老先生的自书遗嘱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意图是将住房留给孙子。遗嘱中的日期虽不明确,但其他相关日期和签名证据足以支持其真实意思表示。林老先生的女儿无法证明其名下还有其他住房,因此该遗嘱中的"住房"应视为林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最终,林老先生的孙子将获得该房屋的1/3产权。
    法律分析
    案情:
    林老先生夫妇育有一双儿女。女儿出嫁后,两位老人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所住房原为公房,后购买为产权房,两位老人和儿子均为产权人。林老先生打算将所住房屋留给唯一的孙子,就手书遗嘱:“同老伴商量过将自己的住房给孙子”,还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生病的时段并签字。不久,林老先生去世,其老伴将遗嘱给孙子。孙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这是遗赠,而他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孙子就书面向另外两个产权人作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林老先生的女儿知道此事后,认为这个遗嘱没有写明遗嘱日期,且遗嘱中继承的标的“住房”也不明确。又称父亲是生前想把房屋过户给孙子而非死后过户,由于父亲生前没有履行,所以遗嘱应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侄子将姑姑告上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产权的1/3。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本案涉及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虽遗嘱没有特别明确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的日期,且从现有证据看,被继承人只留有一份遗嘱,该遗嘱日期的不明确并不会导致与其他遗嘱产生冲突;同时有立遗嘱人本人的签名,所以应认定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对于林老先生的女儿称该遗嘱中“住房”不明确,但其并不能举证被继承人名下还有别处住房,所以该“住房”应认定为林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最终林老先生的孙子获得其爷爷名下1/3的产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遗嘱可以有效地处分个人财产。虽然在本案中遗嘱没有明确的书写日期,但其他相关日期和签名的存在表明该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遗嘱中的住房标的不明确的主张,林老先生的女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名下还有其他住房,因此该住房应视为林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基于以上理由,最终判决林老先生的孙子获得其爷爷名下1/3的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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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9: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