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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叫去签字是要被起诉吗
释义
    法律分析:检察院叫去签字不是要起诉。
    检察院打电话来要签字,是有关权利义务与告知的会问话。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是检察院的义务。同时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样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的权利和义务,检察院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电话通知,说明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在公安机关办理,并不意味着事情的了结,在检察院仍然需要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意味着案件检察院可能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就要进入审判阶段,检察院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尽快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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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