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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留学生落户满足资料有哪些
释义
    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前往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进行户口登记;在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门或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入户需要提供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口簿、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回国人员护照、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户人员亲属随迁需要提
    法律分析
    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1. 前往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2. 在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进行户口登记。
    3. 在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门或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入户
    1.入户申请表(原件)
    2.入户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注:回国人员出国时已注销户口的,可凭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和上述“1、3、4、5、6”项手续和一张1寸证件照片直接办理入户。
    入户人员亲属随迁
    1.取得成都人事厅签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的人员,在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下,可申请无职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2.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子证或出生证)
    3.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二、落户流程
    1.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工作的回国人员。
    2.符合入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
    3.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到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各区(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4.在国外取得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入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结语
    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前往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进行户口登记。在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门或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入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入户申请表(原件)2.入户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入户人员亲属随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取得成都人事厅签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的人员,在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下,可申请无职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2.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子证或出生证)3.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落户流程:1.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工作的回国人员。2.符合入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3.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到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各区(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4.在国外取得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入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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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