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积金取消了以下原因的提取:支付物业费的;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的;房屋装修的;享受城镇低保的;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以下原因支持提取:购建翻修自住房的;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的;房租超出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