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必须于过线检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5.机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6.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明; 7.包括行驶线路(校车不能跨市接送学生)、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10.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等。 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每年需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深圳校车申请有严格的规定,对于申请校车该项业务的驾驶人也有严格的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