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梧州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二、梧州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1、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 3、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文件; 4、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的证明文件; 5、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6、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7、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三、梧州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2号红岭大厦1楼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