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偷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首先,录音材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类别和形式,诉讼当事人有权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其次,偷录音未必具备证明力,其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具备证据“三性”才能具备证明力: 1、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是客观和真实存在的;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搜集程序和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通过非法途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获取的; 3、关联性是指证据应当与本案和待证事实有关联,不能是无关联的材料。 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录音的秘密获取方式一般不会导致其失去合法性。所以,偷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具备证据“三性”才能具备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