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淮安市尹志刚案的后果 |
释义 | 法律分析: 违纪被查 2019年5月17日,据淮安市纪委市监委消息: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尹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10月9日,经淮安市委批准,淮安市纪委监委对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尹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尹志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尹志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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