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国内仲裁裁决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十五、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