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判处 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 法律法规 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 假释 评审委员会评审、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 法院 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