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可获得最多减刑 |
释义 | 服刑人员的减刑期限应根据其表现情况进行分别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期的不同,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也有所不同。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可获得减刑,减刑幅度根据表现的程度而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也有相应的减刑规定。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能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法律分析 服刑人员坐牢表现良好减刑期限需分情况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服刑人员的减刑期限需根据其表现情况进行考虑。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获得一定的减刑幅度,具体幅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减刑幅度可能更大,并且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减刑,减刑幅度也根据表现情况而定。减刑的间隔时间也有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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