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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要约人可以变更哪些内容,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受要约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变更合同内容,法律不干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做出决定。
    法律分析
    受要约人可以变更的内容有: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由受要约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决定,法律不干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受要约人的权利和限制:法律对变更内容的规定
    受要约人的权利和限制涉及法律对变更内容的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受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这些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条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方面。然而,法律也对受要约人的变更权利进行了限制,以保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可能需要事先获得对方的同意或遵循特定的程序。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受要约人变更内容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受要约人在行使变更权利时应谨慎,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后,若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于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来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该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受要约人的变更权利受法律限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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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