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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具体包括哪些
释义
    建设工程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合同效力纠纷;结算纠纷;黑白合同纠纷;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纠纷;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纠纷。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有如下责任: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资质种类
    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类型包括以下:
    1、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3、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
    4、房地产开发企业
    5、房地产估价机构
    6、物业服务企业
    7、园林绿化企业
    8、工程监理企业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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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