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纠纷有哪些分类 |
释义 |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后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不动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动产纠纷的表现形式很多,所以,不动产纠纷和物业费纠纷的起诉状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写,比如购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不能让新业主交纳。购买二手房之前,也要确认不存在拖欠物业费这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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