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最小化原则。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知悉人员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该国家秘密事项运行和执行所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2、工作需要原则。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与该事项所涉及的工作或公务活动无关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或者不知悉该事项也不会影响工作的人员,或者不是必须知道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人员,都不应列入知悉范围。 3、确定到人原则。在知悉范围确定中,应由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确认哪些人员具有明显的“知悉必要”。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直接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提出知悉范围控制的具体要求,由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由此可见,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在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只能在与从事该项工作相关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进行,不属于工作需要必须知悉的,不应纳入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把知悉国家秘密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更不宜以行政级别作为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