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户口在村(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包括退休人员);2、户口在村(居),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国有(包括国有控股) 、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包括退休人员);3、有子女顶替招工户口农转非的人员,本人户口在农村的原企业退休人员;4、原户口在村(居)的现役军人中己提干和应由政府统一安置的士官;5、已在其他村(居)经济合作社享有股权的人员;6、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农人员及其子女;7、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当享有集体资产股权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对于股权保护应加强法制建设、实施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使确权后的农民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占有权、收益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