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籍华人收养华裔的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包括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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