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建筑业企业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不得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法律依据:《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