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子邮件、短信和其他电子通讯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越来越常见,但如何保存这些证据却是许多人都不清楚的问题。正确的保存电子邮件、短信和其他电子通讯证据的方法是确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的重要前提。通常应当在保存过程中保持完整性、时效性、原始性和真实性,如使用电子数据中心进行保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抗辩时有证据需要使用的,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并在期间内提交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应当符合真实、完整、准确、可靠、安全的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文书等不能重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使用副本、复制品等方式提供,但是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进行证明。 因此,正确保存电子邮件、短信和其他电子通讯证据是确保证据合法性和可信度的重要前提,应当在保存过程中保持完整性、时效性、原始性和真实性,并且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