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转包合同年限规定 |
释义 | 《农村土地转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转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转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转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转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转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转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转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转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转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转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转包的耕地转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转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转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转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转包期我国草原转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转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转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转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转包期,林地的转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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