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产权还未到期就成了危房的,其实,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因为房屋还没有住够,也就是土地使用权还没到期,房子就成危房了,或者因为城市规划要拆迁。购房者的房子就没有涉及到续费的问题,也只能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拆迁流程及赔偿了。,2、产权到期但可以自动续期的,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而政府也没有拆迁的打算,那么土地是自动续期的。这时购房者可跟着联名业主群体,根据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也是目前默认的方法。,3、产权到期但没有缴费的,当你的房屋产权到期了之后,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当然是要收回的,这个时候你就需要缴费。若是购房者没有缴费,国家就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至于你的房屋,国家也是会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个人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到期后的常规做法就是根据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