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核心问题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价格。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