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
释义 | 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不能转让,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质权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质物设定给第三方作担保,但不得超出原质权所担保的范围。转让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若质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的情况,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除非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应收账款质押时,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被质押后,除非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不得转让。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拥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其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让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其债务,在其所拥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无效。质权人因转让质权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时,应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提存处向质权人偿付。若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出质人无法提供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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