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开发票能否拒绝支付? |
释义 | 不开发票,不可以拒绝支付。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价款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法律义务,在履行上不具备关联性,没有对价关系,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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