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矫正法对社矫人员有什么限制 新矫正法对社会矫正人员的限制: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拒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并给予警告的; 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5、拟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二、保外就医罪犯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6、骗取保外就医; 7、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拖延保外时间; 8、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违反社区矫正处罚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首先会给予训诫和给予警告。如果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会被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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